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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自備搬運工具之運費收入屬其他所得

要旨

十1自備搬運工具之運費收入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廠商僱用工人搬運貨物,由工人自備搬運工具,其發給運費既不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列舉之所得,自應視為該條「其他所得」予以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035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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