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打撈埋藏物所得應列入其他所得課稅
要旨
十2打撈埋藏物所得應列入其他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掘撈人掘獲日人埋藏物資,依照規定,其掘撈一切工程有關費用,均由掘撈人自行負擔,而所掘獲之物資,並須交由政府統一處理,掘撈人所取得者為以掘獲物資提成給付之獎金,此項提成物資轉售變價,仍為政府給與獎金形式之轉變;惟此項變價收入應適用關於計算其他所得之規定,以其收入額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個人其他各類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47台財稅發第0269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