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1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計算個人股東股利所得之補充規定
要旨
十31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計算個人股東股利所得之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股票註銷並配發現金)而消滅,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個人股東經收回註銷之股票原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者,應以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所稱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認屬其取得成本。(財政部98/10/01台財稅字第09800472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