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42員工參加國外母公司股票增值權計畫所取得之報酬課稅釋疑
要旨
十42員工參加國外母公司股票增值權計畫所取得之報酬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甲公司員工參加國外母公司「股票增值權計畫」,國外母公司依「執行日」國外母公司股票之市價,與約定之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按員工執行之股數計算,發放予員工之現金或等值之公司股票,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員工取得該項現金或等值之公司股票之年度,計入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甲公司就其員工取得之該項報酬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6/06/15台財稅字第09600112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2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