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51(縣)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十51(縣)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內政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疑義。說明: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旨揭計畫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如該補助款不高於受補助人遷移或更換熱水器之總價,得比照本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辦理,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103/04/14台財稅字第10304545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