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10公私有耕地承租人終止租約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
要旨
十一10公私有耕地承租人終止租約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
函釋全文
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財政部91/01/14台財稅字第090045738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