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配偶之所得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要旨
1配偶之所得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財政部53/12/28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