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要旨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編者註:係指現行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女均有所得,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0/07/30台財稅第3587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