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1年仍按1年扣除
要旨
一1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1年仍按1年扣除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親屬,即可享受「撫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年7月始滿20歲,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有關減除扶養親屬(該子女)寬減額,應仍按1年之寬減額核計。(財政部50/08/08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