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3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一23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0238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23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