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3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
要旨
一23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與「在校就學」規定不符,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023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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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