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對商圈管理委員會之捐贈個人可自綜合所得總額內列舉扣除營利事業可列為費用
要旨
二36對商圈管理委員會之捐贈個人可自綜合所得總額內列舉扣除營利事業可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臺中市中區自由路商圈管理委員會係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成立,並經臺中市政府核准立案,依該委員會組織章程第31條之規定,該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另洽據該府意見,該委員會組織章程變更時應陳報該府同意,如該委員會變更組織將剩餘財產權歸屬予特定對象或進行盈餘分配,與公益目的不符,該府將不同意其變更組織章程,是該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委員會之捐贈,得依同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或列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061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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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