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0依就業保險法繳納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
要旨
二50依就業保險法繳納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自就業保險法施行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93/06/21台財稅字第093002725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0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