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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資本公積應有免稅規定方得據以免稅

會議日期 5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一1資本公積應有免稅規定方得據以免稅

函釋全文

公司法第238條(編者註:已修正刪除)對資本公積並無免稅之規定,至其他法律如獎勵投資條例(編者註:80年1月30日公告廢止)對某類事業某種所得有免稅條款者,方得以據以免稅。(行政院56/12/07台經第9494號令、財政部56/12/10台財稅發第1305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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