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金融業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項者始停止計息
要旨
一2金融業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項者始停止計息
函釋全文
關於金融業逾期放款應否停止計息一節,查金融業逾期放款在尚未轉列「催收款項」科目前仍應按率計息,逾期放款經一相當時期之催收仍未能收回者,始轉入「催收款項」科目。經列入「催收款項」科目之逾期放款,如仍飭金融業計算其應收利息,固可使金融業增加盈餘,提高該年度應納稅額;惟日後一旦本息無法收回,勢需以壞帳損失處理,屆時反增各金融業之虧損,對金融業基礎之穩固及存戶之利益不無影響,尚未便通飭各金融業計算「催收款項」之應收利息。惟該項應計利息,如經金融業追訴獲得清償,仍應依法課稅。(財政部57台財稅發第1091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