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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7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按其折舊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一37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按其折舊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財政部93/0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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