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8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管理費徵免稅規定
要旨
一48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管理費徵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編者註: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登記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編者註:現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其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性質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年度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7/05/19台財稅字第097001315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8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