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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9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運輸業務其所得之計算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一49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運輸業務其所得之計算

函釋全文

大陸地區海運業者或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其在臺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之10%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8/01/21台財稅字第09704567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9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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