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1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以購地並於該地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收入認列方式
要旨
一51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以購地並於該地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收入認列方式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以購地並於該地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98/05/08台財稅字第098001563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