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2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買賣或承銷我國公司發行海外公司債所取得之所得徵免稅釋疑
要旨
一62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買賣或承銷我國公司發行海外公司債所取得之所得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OSU)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意見,OSU經營國際證券業務,其所得之徵免,應以「客戶對象」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而定。三、有關OSU依本條例(編者註: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海外公司債,依金管會意見,該交易之買方及賣方,係屬辦理業務之交易他方,非屬客戶對象。準此,OSU因前揭業務所取得之利息所得,仍有本條例第22條之7第1項本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四、至OSU依本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承銷我國公司發行之海外公司債,包銷取得該未銷售部分之債券,參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取得包銷有價證券之利息收入,核屬該有價證券承銷業務範圍之意見,OSU辦理前揭業務之客戶對象為我國公司,其取得之承銷手續費收入及持有包銷債券期間之利息收入,應適用本條例第22條之7第1項但書規定,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104/01/13台財稅字第10300701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2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