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3核釋營利事業因合併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要旨
一63核釋營利事業因合併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103/04/10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3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