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5創業投資事業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業務及投資行為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要旨
一65創業投資事業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業務及投資行為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函釋全文
創業投資事業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業務及投資行為,經稽徵機關依權責認定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符合輔導辦法規定之免稅收入與從事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免稅收入,均應攤計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財政部105/02/26台財稅字第10404642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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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