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6勞動部依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給之獎勵金免扣繳
要旨
一66勞動部依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給之獎勵金免扣繳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勞動部)依「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給之獎勵金,其所得稅徵免及扣繳規定如下:(一)受獎機關(構)為營利事業,該獎勵金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二)受獎機關(構)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獎勵金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並參照本部92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函規定,該機關團體領取之獎勵金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該獎勵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本案獎勵金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貴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106/03/10台財稅字第10600515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6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