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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國外總公司投資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其取得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申請抵減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二13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國外總公司投資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其取得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申請抵減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得否以其國外總公司投資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取得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申請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疑義乙案。說明:二、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及本部8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應就其國外總機構及在臺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該等外國公司既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相同,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取得之投資抵減稅額,亦宜准予比照後者依旨揭條例規定抵減全部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00510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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