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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8集保公司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列為費用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三18集保公司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編者註: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第15條)規定提撥之賠償準備金,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列為提撥年度之費用。(財政部92/03/19台財稅字第092045137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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