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1中小企業銀行員工信用保險費准予核實認定
要旨
三51中小企業銀行員工信用保險費准予核實認定
函釋全文
○○區合會儲蓄(編者註:現為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於維護員工經管公款安全,免使公司遭受損失起見,投保員工信用保險,其所列支之保險費,核屬經營該業之必要費用,應准予核實認定。(財政部59/02/27台財稅第2152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1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