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5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要旨
三55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主旨: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是否屬於團體壽險之範疇乙節。說明:三、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5/06/19台財稅字第09504538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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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