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2公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要旨
三62公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函釋全文
公司對零售商因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核屬代銷佣金性質,應飭取零售商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零售商如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取具收據憑證),予以核實認定,未便以廣告費列支,其他事業倘有類似情事者,並應同一處理。(財政部57/05/18台財稅發第61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2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