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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債券附條件交易代扣稅款與票面應納稅額扣抵權之差額非屬損益計算項目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2債券附條件交易代扣稅款與票面應納稅額扣抵權之差額非屬損益計算項目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交易一方依承作金額,按約定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代扣之稅款,與交易對方依票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稅額之差額,非屬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列入損益計算之項目。(財政部97/06/03台財稅字第097002114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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