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執行業務股東指經股東會就股東選任為執行業務之人
要旨
1執行業務股東指經股東會就股東選任為執行業務之人
函釋全文
查所謂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公司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為公司執行業務之人,至於一般職工,雖持有公司股份,且未經股東會選任者,自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其薪資如合於所得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第32條)規定,應准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680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