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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所稱職工薪資費用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限於書面形式

要旨

3所稱職工薪資費用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限於書面形式

函釋全文

依照所得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第32條)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且不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開法條所謂「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限於書面形式,如經僱傭雙方事先同意,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且不超過各業通常水準者,均應准以費用或損失列支。(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821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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