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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費用認列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費用認列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編者註:現行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101年5月18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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