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要旨
一8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一、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三、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財政部94/07/01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