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要旨
一9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函釋全文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財政部98/06/0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