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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董事可否提繳退休金釋疑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一11董事可否提繳退休金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說明:二、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三、惟董事如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該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財政部95/05/26台財稅字第09500202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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