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不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亦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要旨
二6不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亦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函釋全文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單位,為保障職工退休後之生活,擬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當地主管機關仍宜受理其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申請登記(編者註:目前僅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俾使該事業單位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退休金。(財政部74/11/30台財稅第255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