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結算申報其災害損失亦得核實減除
要旨
1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結算申報其災害損失亦得核實減除
函釋全文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經查明屬實,除受有保險賠償者外,准依照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核實減除。(財政部61/08/15台財稅第369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