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捐助可全額列為費用
要旨
9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捐助可全額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0/11/09台財稅字第090045712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