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捐助款准全額列為費用
要旨
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捐助款准全額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7條規定,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捐助款,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2045242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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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