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對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全額列為費用
要旨
營利事業對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全額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財政部92/06/16台財稅字第092045441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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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