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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對貴會(編者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財政部103/02/06台財稅字第10304516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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