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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經依利潤標準核定成本之公司如查核認定帳證完備仍准盈虧互抵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9經依利潤標準核定成本之公司如查核認定帳證完備仍准盈虧互抵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財政部90/12/20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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