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意義
要旨
1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意義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40條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應不適用上開法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財政部56/09/29台財稅發第969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