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外商銷售其在臺物流中心儲存之國外產製貨物至國外無須課稅
要旨
2外商銷售其在臺物流中心儲存之國外產製貨物至國外無須課稅
函釋全文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如該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以分散交付為目的之拆分處理,無重行改裝行為,且未改變原貨物性質、形狀、功能、顏色等,其將儲存於物流中心之貨物,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參照本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3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