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要旨
3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函釋全文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經申請本部核准或經本部核定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財政部96/05/11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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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