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資金使用交易類型者於計算受控交易總額所稱資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要旨
4資金使用交易類型者於計算受控交易總額所稱資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計算本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編者註:97年度以後為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第3款規定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或第2點規定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總額時,其受控交易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依同令第3點規定,係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本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所稱「資金金額」之計算,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提供或使用資金之金額,按其實際提供或使用該資金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財政部95/09/06台財稅字第095045445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