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其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調整換算
要旨
5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其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調整換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編者註:97年度以後為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財政部97/03/28台財稅字第097045083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