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營利事業解散合併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要旨
7營利事業解散合併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二、營利事業遇有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財政部99/02/04台財稅字第098004709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