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適用揭露關係人資料及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全年收入總額標準之換算
要旨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適用揭露關係人資料及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全年收入總額標準之換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財政部102/06/03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