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公司給付關係人利息支出已由國外母公司同額補貼免納入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釋疑
要旨
3公司給付關係人利息支出已由國外母公司同額補貼免納入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釋疑
函釋全文
二、○○公司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三、本案倘經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查核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104/03/23台財稅字第10304650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