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要旨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函釋全文
一、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同條規定時,應依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1條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依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辦理股利憑單申報。前開申報之時限,以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其經稽徵機關依前開要點第9點規定廢止登記者,以稽徵機關廢止登記函送達日之次日起算。二、本令自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施行之日生效。(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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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